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政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代 理 人 廖俊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