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債 權 人 洪炯隆 債 務 人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珒 法定代理人 徐崑堂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民國109年4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 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元東大實業股份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誤繕,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