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90號債 權 人 吉彩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任職期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貨車造成車損之釋明資料。(如:警局報案單、車損照片影本、排班表影本) ㈡提出修車費用新臺幣47,500元發票或收據。 ㈢陳報債務人造成車損之時間。(於何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