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號債 權 人 洪黃秋華即大豐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崧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因需求派遣人力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