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債 權 人 傳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霆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108年11月29日黃冠禎轉帳支出25萬元是轉入債務人 張霆緯帳戶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㈡提出丙方黃冠禎應繳納出資50萬元款項部分應繳納予債權人公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