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債 權 人 傳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霆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108年11月29日黃冠禎轉帳支出25萬元是轉入債務 人張霆緯帳戶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㈡提出丙方黃冠禎應繳納出資50萬元款項部分應繳納予債權人公司之釋明資料。」,該裁定於109年5月2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 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