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7號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泰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607,736元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欠款明細表)。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27元是否有誤?(因與請 求金額新臺幣2,607,736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