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債 權 人 陳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