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6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純 人 債 務 人 吳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捌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林秀純、吳振興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72%計算(年息2.72%固定計息,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因有「資產發生不利之變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之情事(證四、證五),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13款之約定, 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10,388,2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