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債 權 人 洪翊哲即亮威服裝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晶服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生活著衣與雅晶服飾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並提出釋明文件。 ㈣提出寄賣合約書影本。 ㈤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