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債 權 人 施昭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乾奎、昶興國際貿業有限公司、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高乾奎請求之釋明資料,如:高乾奎簽立之借據。 ㈢提出二張支票背面影本(票號0000000、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