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82號債 權 人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柏恩即橙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柏恩」或「橙宏工程行」?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橙宏工程行之組織類型為合夥,張柏 恩為橙宏工程行之負責人,張柏恩非即為橙宏工程行)。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五金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