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債 權 人 大道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債務人「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