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均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顏均「頴」】或【顏均「穎」】,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若依貨款關係請求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