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46號債 權 人 楊詠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陳報B方案本金含利息(扣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貳 仟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