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16號債 權 人 蔣彥俊即福賢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樺物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究為「蔣彥俊」或「蔣彦俊」?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之承包工程移轉合約書影本(因台端所提出之承包工程移轉合約書無甲方: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