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為新臺幣100,130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惟原因事實陳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1,215 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珮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