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霖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為新臺幣100,130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惟原因事實陳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1,215 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者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珮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