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96號債 權 人 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譚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陸續將482萬匯款至債務人指定帳戶之釋明資 料(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