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6號債 權 人 光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松 債 務 人 顏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6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年9月30日 │9,000,000元 │109年2月4日 │FA2388782 │ ├──┼────────────┼───────────┼───────────┼───────────┤ │002 │108年12月10日 │1,213,700元 │109年2月4日 │FA2388807 │ ├──┼────────────┼───────────┼───────────┼───────────┤ │003 │109年1月25日 │1,143,500元 │109年2月4日 │FA2388819 │ ├──┼────────────┼───────────┼───────────┼───────────┤ │004 │109年2月15日 │1,169,600元 │109年2月18日 │FA2388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