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3號債 權 人 青富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宗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者,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