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債 權 人 張子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此項裁定已 於109年2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