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8號債 權 人 李國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45萬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原 約定利息每月4萬元,有此約定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