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95號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謝國勇、謝國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