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91號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相對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 民國(下同)108年9月,向聲請人購買塑膠棧板,合計 數量10,743片,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1,970,000元整。雙方約定分12期支付,每期支付$9 97,500元。此有用戶「客戶端設備/軟體銷售服務申請/異動書」影本 可稽(原證一)。聲請人依約提供設備給相對人後, 相對人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 費用,詎料相對人繳完11期款項後,剩第12期帳款(帳單日期-10 9年9月3日、帳單號碼-Z000000000、金額 $997,500元整(原證二)之帳款逾期未繳,經聲請人數 次催討後(參原證三之存函),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俾保 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原證一)「客戶端設備/軟體銷售服務申請/異動書」影本、(原證二)欠費明細、(原證三)存證信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