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8號債 權 人 德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祺碩即方守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德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或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