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95號債 權 人 張勇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文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文進」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 人為達和興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及附表所載債務人為張文進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