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債 權 人 連進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 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0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9年10月31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