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88號債 權 人 廖黃健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2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陳報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109年12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㈤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委任行銷 同意書立約人: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