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0號債 權 人 津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詹皇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否,則針對此部分請求連帶給付並無法律依據,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