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債 權 人 王秀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國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若未約 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契約書所載,李國銘僅為一般保證人,必須對於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保證人負擔。 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載內容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