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債 權 人 銓聯鑫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權人銓聯鑫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