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顯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㈡確 認債務人為「邱顯貿」是否有誤?(依狀附維修明細、維修 工單、對帳單等客戶名稱為展曳交通有限公司)。」,此項 裁定已於109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