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債 權 人 陳阿貴 債 權 人 陳劉鳳珠 債 權 人 陳秀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代繳電費二個月共計「286,583元」之金額是 否有誤? ㈡提出141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