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債 權 人 趙耕鈺即唯立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687928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金鼎 豐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劉宇碩」抑或是「劉于碩」?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