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蕭玉玲 債 務 人 鼎湛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治閔 人 債 務 人 蔡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柒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三點三⑵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