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債 權 人 黃正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陳皇齊、王基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等三人共簽發支票乙張」之記載是否有誤?(應區分發票人、背書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債務人陳皇齊、王基石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陳皇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基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