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雄 債 務 人 張治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6年4月13日。⑵民國107年4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 1,800,000元。⑵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⑴民國136年3月30日。⑵民國 107年4月2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正雄、張治閔,債務額比例:一分之一 三、嗣㈠債務人張治閔於民國107年4月20日以相對人張正雄、第三人鄭玉珠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 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4月25日、㈡第三人鼎湛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2月2日以債務 人張治閔、相對人張正雄、第三人鄭玉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2月2日,債務人應按月繳納利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 月2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46,9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商業銀行消費者借款借據及其約定書、借據及其約定書、催告書、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東區 │ 旱溪 │ │ 271-8 │無│ 29.00 │ 全部 │ ├─┼───┼────┼───┼───┼──────┼─┼─────┼──────┤ │2 │臺中 │ 東區 │ 旱溪 │ │ 272-65 │無│ 37.00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