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育融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連珈棉 債 務 人 昱米潮流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昱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7年01月30日。 ⑵民國107年0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3,500,000元。 ⑵新臺幣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7年1月23日。 ⑵民國137年1月23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陳昱民,債務額比例:全部。⑵連珈棉、陳昱民、昱米潮流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 嗣債務人陳昱民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連珈棉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⑵107年2月7日⑶107年2月7日分 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7,057,194元⑵942,806元⑶3,24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37年2月1日⑵137年2月1日⑶137年2月7日,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⑷債務人昱米潮流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連珈棉、陳昱民為連帶保證人於107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112年3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等⑴⑵⑶⑷均自108年11月16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⑸債務人陳昱民另於107年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迄今尚欠有消費款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綜上,⑴⑵⑶⑷⑸共計尚欠本金12,309,4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豐原區 │ 合作 │ │ 203 │318.26 │ 17分之1 │ ├─┼───┼────┼───┼───┼──────┼────┼──────┤ │2│臺中市│ 豐原區 │ 合作 │ │ 206 │ 86.35 │ 17分之1 │ ├─┼───┼────┼───┼───┼──────┼────┼──────┤ │3│臺中市│ 豐原區 │ 合作 │ │ 206-10 │ 60.17 │ 全 部 │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 │1│878 │臺中市豐原區合│住宅、停車空間、│一層:42.52 │陽台:12.53 │ 全 部 │ │ │ │作段206-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41.69 │ │ │ │ │ ├───────┤4層 │三層:44.22 │ │ │ │ │ │臺中市豐原區豐│ │四層:23.76 │ │ │ │ │ │南街92巷78弄18│ │地下一層: │ │ │ │ │ │號 │ │ 34.85 │ │ │ │ │ │ │ │合計:187.04│ │ │ ├─┴──┴───────┴────────┴──────┴──────┴────┤ │共有部分:合作段881建號,面積:519.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