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洪翊晟 債 務 人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8年9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8月2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108年8 月28日、108年9月2日邀同第三人陳淑婷、洪世祥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㈠22,100,000元㈡6,949,830元㈢13,926,015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並簽有三紙本票為證,清 償日期為㈠㈡㈢109年4月10日。詎債務人屆期109年4月10日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3,714,7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陳平 │ │2042 │321.00 │10000分之125 │ ├─┼───┼────┼───┼───┼────────┼─────┼───────┤ │ │臺中 │北屯區 │仁德 │ │950-6 │1041.00 │10000分之125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8667│臺中市北屯區陳│住家用 │一層:73.48 │陽台:13.03 │全部 │ │ │ │平段204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9層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后│ │ │ │ │ │ │ │庄一街71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仁德段1904建號,面積:230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 │ │ 仁德段1905建號,面積:672.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