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聲 請 人 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敦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