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57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世祥、陳淑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13,714,300」元之金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