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87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聯固環保有限公司、林建宏、張寶仁、張秀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4,460,000 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