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87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洪欣佩、洪誠祥、蕭金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32,870,0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