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47號聲 請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鑫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是否對相對人為本票之提示? ㈡台端聲請狀後附之附表編號2之發票日誤繕(正確應為109 年4月28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