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78號聲 請 人 青富堡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梁慧「娟」、楊鑫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梁慧「娟」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 釐。系爭「本票上未記載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