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0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稟森即強鍵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中關於本件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4,6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