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85號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宗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前所提出之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地 方法院無法入帳) 二、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何? 三、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08年10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