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223號聲 請 人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代 理 人 繆璁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家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究有無向相對人為本票之提示?又向相對人提示之日期為何時(請註明年月日)?因聲請狀內附表記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並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提示日」抑或為「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