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77號聲 請 人 簡歆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黃鼎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相對人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確認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